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9:17:44
据受害人宋某某先容,他是外地人,与父亲在高邮做回收二手电子产品买卖。
当日上午9时许,他外出有事,将之前回收的11部手机以及一部平板电脑放在自己出租屋内的桌上。当天下午,宋某某父亲回到家后见告他,刚才在路上被一个小伙子拦下,卖给了自己十几部手机和平板电脑,他接过手机一看创造这些手机居然是自己之前回收回来放在家中桌上的旧手机。
网络图片
经民警调查,2019年6月27日下午3时许,嫌疑人黄某某途经宋某某的出租屋,创造窗户未锁,看到桌上有着十几部手机和一台平板电脑, 心生盗窃动机,随即翻窗户进入盗窃。得手后,黄某某就一起步辇儿去销赃。
途中, 黄某某恰好碰到一位回收旧手机的人,拦下此人后与其交谈“买卖”,终极将手机和平板电脑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个回收旧手机的人竟是宋某某的父亲。随后,黄某某拿着110元去了网吧上网。
江苏省高邮市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办。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千元。
【案号:(2019)苏1084刑初750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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