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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相关分娩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治理细则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12:57

烟草专卖容许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电子烟相关分娩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治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容许证申办、管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容许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容许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容许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容许证,包括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容许证)、电子烟批发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容许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该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做事,实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履行行政容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履行机关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生产企业容许证,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加工业务,由其住所(紧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批发企业容许证容许事变,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由其住所(紧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讨。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生产企业容许证的容许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容许范围包括:

(一)电子烟生产企业容许范围为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加热香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香烟烟具代加工(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香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代加工(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发卖行为,干系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发卖。

(二)雾化物生产企业容许范围为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容许范围为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第十二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容许范围包括:电子烟产品批发、入口电子烟产品批发、入口雾化物经营、入口电子烟用烟碱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生产企业容许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能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家当政策哀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须要经其他有关部门容许的,还应该取得相应容许。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容许证的,除应该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容许证:

(一)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成分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业务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存在生产发卖伪劣产品、陵犯知识产权、造孽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或者被深究刑事任务,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

(四)因申请人遮盖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容许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容许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非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落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七)工艺装备掉队、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环境的;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容许的环境。

第十五条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拟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向受理机关提出生产企业容许证新办申请。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生产企业容许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发生下列环境的,应该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二)住所(紧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方案、城市培植等客不雅观缘故原由除外;

(三)容许范围发生改变的;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业务的,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设立、分立、合并后,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容许证。

第十七条  申请生产企业容许证,应该符合电子烟干系家当政策。
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形成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能力的,应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履行。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容许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环境的,应该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卖力人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四)因道路方案、城市培植等客不雅观缘故原由导致住所(紧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五)紧张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变发生改变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容许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环境的,应该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卖力人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四)容许范围发生改变的;

(五)因道路方案、城市培植等客不雅观缘故原由导致住所(紧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容许证有效期届满后须要连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该在有效期届满30日条件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干系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备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干系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容许证持证人须要暂时停滞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的,应该在停业条件出停业申请。
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韶光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规复业务的,持证人应该提条件出规复业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容许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内烟草专卖容许证遗失落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该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卖力。

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的材料。
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做事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哀求申请人提交。

第二十七条  新办生产企业容许证,须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三)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容许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四)生产所需技能和设备条件干系材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

3.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紧张质量掌握点及掌握方法的解释材料、履行产品质量考验的解释材料、生产过程及产品实行干系标准的解释材料;

4.企业产能报告及干系资料,包括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工厂总平面支配图、企业近一年的实际产量、销量(含出口量)及能够解释生产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包办人的授权证明:报告材料时,包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卖力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包办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材料:

1.合法电子烟产品牌号材料;

2.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排污、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哀求的材料。

申请人重新申领生产企业容许证的,应提报发生改变事变干系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烟草专卖容许证,须要提交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及与变更事变干系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容许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做事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该供应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办  理

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关应该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变依法不须要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应该即时奉告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变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权益范围的,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奉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缺点的,应该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或者在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奉告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过时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变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权益范围,申请材料完好、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哀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该及时受理烟草专卖容许证申请,5日以内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在受理同一个申请人的延续、变更、规复业务、补办等申请时,可以合并办理。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容许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该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查见地提交审批机关。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烟草专卖容许证申请时,可以书面办法进行。
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须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司法职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五条  实地核查时,应该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职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具名确认。
申请人或代理人谢绝具名的,由核查职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容许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终止办理。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容许决定前,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终止办理。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供应的联系办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合营实地核查的。

第三十七条  准予延续申请的,如烟草专卖容许证登记事变未发生变革,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容许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容许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烟草专卖容许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存在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容许证环境的;

(二)存在不予核发生产企业容许证环境的;

(三)因造孽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等被深究刑事任务的;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造孽转让烟草专卖容许证的;

(五)监督抽查创造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不予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以内作出行政容许决定。
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容许决定的,经审批机关卖力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个事情日并书面关照申请人。
依法须要听证、评审、考验、检测的,所需韶光不打算在规定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该将所需韶光书面奉告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该在容许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过时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形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容许决定之日起打算。

第五章  使  用

第四十一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容许证擅自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该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法律机关深究刑事任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假造、变造烟草专卖容许证。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造孽转让烟草专卖容许证。

涂改、假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容许证无效。
利用造孽转让的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

第六章  监  管

第四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该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容许证管理事情的监督检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容许证督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容许证持证人申请、利用烟草专卖容许证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环境,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该责令其在30日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停息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讨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造孽转让烟草专卖容许证的;

(三)因违法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惩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造孽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等被深究刑事任务的;

(五)不实行烟草专卖局行政惩罚决定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业务执照的;

(七)登记事变发生改变,谢绝变更登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停息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停息电子烟干系生产、批发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该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形决定是否准予规复业务。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发证机关创造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根据短长关系人的要求或者依权益撤销烟草专卖容许证,收回烟草专卖容许证:

(一)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的;

(二)超越权益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容许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其他环境。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由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容许证。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容许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正、破除,或者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所依据的客不雅观情形发生重大变革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容许证。

第五十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发证机关应该依法注销烟草专卖容许证:

(一)烟草专卖容许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容许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连续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的;

(四)烟草专卖容许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

(五)依法应该注销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其他环境。

第五十一条  持证人有以下环境之一的,属于停滞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的;

(二)烟草专卖容许证持证人未从事容许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停业期满未申请规复业务,视为停滞经营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且经公告满1个月仍未按哀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容许证:

(一)持证人停滞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规复经营;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规复业务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规复业务或连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停息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滞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容许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该收回烟草专卖容许证。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停息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干系业务资格等决定前,应该书面奉告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该充分听取并作出阐明解释。

第五十五条  依法应该收回烟草专卖容许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该予以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第七章  政务规范

第五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该设立受理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实体性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做事举动步伐,供应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五十七条  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场所应该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容许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种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容许证申请的办法、路子;

(七)烟草专卖容许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办法;

(九)其他须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容许证办理、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容许、行政惩罚等司法决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事情日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司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事情日以内公开。

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实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烟草专卖电子容许证。
电子容许证与纸质容许证效力相同。

烟草专卖局应该规范建立行政容许文书电子档案。

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该建立政务做事“好差评”制度,接管申请人评价,促进烟草专卖容许做事质量持续提升。

当地政府已有相应政务做事“好差评”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实行。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该供应咨询和投诉举报路子,规范答复咨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中按照年、月、日打算期间的,开始确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打算。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期限以事情日打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书面”,是指以文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属于本细则中所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卖力阐明。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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