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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平常而言,利用通用名称遇牌号维权时,可以描述性利用进行抗辩;但对付臆造词牌号,若以描述性利用抗辩就显得牵强附会了。日前,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作出的一纸牌号侵权轇轕案二审判决确认,“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若在类似商品或做事上利用,构成牌号侵权。
“自嗨锅”的引发牌号维权
据理解,金羚羊公司已申请注册第28149844号“自嗨锅”牌号(以下简称“涉案牌号”),该牌号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利用商品种别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紧张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粉丝(条);方便米饭;盒饭;茶饮料;面包;冰激凌等”商品种别,该牌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2019年至2020年间,金羚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涉案牌号及其产品通过明星代言、广告等办法进行了宣扬,并投入了一定的用度。2019年至2020年间,金羚羊公司的“自嗨锅”产品得到了“2018上海城市内容营销创新奖”“2019中国互联网消费商业力量年度崛起力”“天猫美食2020双十一内容先锋奖”等名誉。
2021年11月19日,闵某某受金羚羊公司委托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同年12月2日出具公证书,载明:闵某某在公证处公证员、事情职员的监督下,于该公证处电脑上输入“www.taobao.com”进入干系页面,登录相应账号,搜索“某某铺子”,进入“某某铺子旗舰店”,店招中突出利用了“某某铺子”标识,该店铺中“某某铺子牛油自热小火锅素食速食麻辣烫夜宵食品美食
上述“某某铺子旗舰店”系湖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商公司”)开设。某电商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糕点类食品(含裱花类食品);低廉甜头饮品(含低廉甜头生鲜乳饮品)等。
据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供应的干系链接(2020年至2022年)中的两张发卖数据表格显示,某电商公司分别有8220件和11469件交易记录的链接名称中包含“自嗨锅”字样。
干系证据显示,天猫公司系天猫网(tmall.com)的经营者,其在做事协议中哀求用户不得发布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金羚羊公司据此认为,某电商公司在网店链接名称中利用“自嗨锅”字样,已陵犯其牌号权,遂以某电商公司、天猫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滞侵权,并由某电商公司赔偿其经济丢失、维权合理用度共计500万元,天猫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任务;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供应产品详细发卖数量和金额。
究竟是广告宣扬还是牌号利用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将该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某电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金羚羊公司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侵害;二、天猫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三、若侵权成立,某电商公司、天猫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某电商公司在其网店商品链接中利用“自嗨锅”字样,系对其自热火锅产品的广告宣扬,用于识别商品或做事来源,属于牌号法意义上的牌号利用。某电商公司主见“自嗨锅”系对“牛油自热小火锅”这一产品本身功能、特点、利用场景等起描述性浸染的属性词依据不敷。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为“自嗨锅”,经比对,某电商所用“自嗨锅”字样与案涉牌号比较,两者读音、含义相同,仅字形设计有差异,构成近似。关于商品种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本案中,某电商公司发卖的商品为自热火锅,与涉案牌号的核定利用种别“方便粉丝”在功能、用场、生产部门、发卖渠道、消费工具等方面存在关联,构成类似商品;故某电商公司在类似商品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利用与涉案牌号近似的“自嗨锅”标识,易导致干系消费者稠浊,构成对涉案牌号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天猫公司哀求用户不得发布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已尽到了事条件示的把稳责任。金羚羊公司在本案起诉前未就侵权行为向天猫公司投诉,且起诉后天猫公司及时断开了侵权链接,故应认定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已尽到了合理的把稳责任,不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某电商公司在其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利用“自嗨锅”字样构成对涉案牌号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侵害,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任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侵权链接已经断开,且某电商公司发卖的商品中不带有“自嗨锅”字样,金羚羊公司哀求停滞侵权的诉讼要求已经实现,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某电商公司答允担的赔偿经济丢失及维权合理用度的金额:本案中,因某电商公司的侵权获利或金羚羊公司因侵权所遭受到丢失均无法查清,故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子、表现形式、涉案牌号的有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不雅观差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用度等成分,依据法定赔偿的办法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2023年4月26日,杭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商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金羚羊公司经济丢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用度共计6万元;驳回金羚羊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二审认定“自嗨锅”系臆造牌号一审宣判后,某电商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电商公司上诉称,某电商公司利用“自嗨锅”字样虽然知足“其他商业活动”这一要件,但从该词本身字面含义、实际利用办法、所占比例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客不雅观成分来看,某电商公司对该词的利用起不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浸染,不构成牌号性利用。
某电商公司指出:“自嗨锅”一词本身含义具有描述浸染,且双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色和商品实物包装、定价、口味、发卖模式等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其利用不会导致干系消费者将涉案产品与金羚羊公司的产品稠浊误认,不构成牌号性利用;其无须承担侵权任务。
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自嗨锅”字样利用于某电商公司的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系对该商品的宣扬,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浸染,属于牌号性利用。被诉侵权商品为自热火锅,与涉案牌号核定利用的商品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属于类似商品。“自嗨锅”属于臆造词,自身的显著性较强。将被诉侵权标识“自嗨锅”与涉案牌号比较,其笔墨组成、读音、含义均相同,仅字形存在差异,两者构成牌号近似。某电商公司在与涉案牌号类似的商品发卖链接标题中利用“自嗨锅”字样,随意马虎使干系"大众年夜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羚羊公司注册牌号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稠浊误认。故某电商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金羚羊公司的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侵害。
2023年9月1日,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范例的臆造词牌号侵权轇轕。所谓臆造,是指凭主不雅观臆想编造。臆造词牌号又被称为无含义牌号,是指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的词汇组成的牌号。由于此类牌号不会与任何商品或做事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和做事上都具有显著性。臆造词牌号因其本身与产品或做事的关联性不强,产品或做事被市场认知须要一个过程;一旦被消费者认知或接管,就可以得到最大的识别和最强的保护效果。由于“自嗨锅”系臆造词,并非通用名称,因此某电商公司关于其对“自嗨锅”的利用仅具有描述浸染的抗辩就不能成立,其利用行为应认定为“不属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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