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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7)|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和保管的规定是什么?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2:44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7)|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和保管的规定是什么?

实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方法,监督执纪职员应该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职员署名。
对代价不明物品应该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职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卸、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严禁私自霸占、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和保管的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执纪,既要管住人,又要管住财物,防止被审查调查人及干系职员转移、抽逃涉案财物,给党和国家带来丢失。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时网络、固定证据的主要方法,能够使纪检监察机关快速理解案件情形,节制关键书证物证,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条,对付打破案件发挥着重要浸染。
冻结涉案财物,有利于迅速固定证据,推进审查调查事情。
尤其是在涉案财物金额较大、来源繁芜、行贿手段暗藏、被审查调查人躲避乃至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下,及时利用冻结方法很有必要。
这些方法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授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须要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的涉案财物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创造的。
二是这些涉案财物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纪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形。
三是需具有必要性,紧张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假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物,不采纳方法不敷以防止这些环境的发生。

采纳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方法,须要把稳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必须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并应该当场具名,见证人应该选取与案件无关的人来担当。
以上职员在场有利于证明全体过程,有利于审查调查职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防止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是在仔细查点的根本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填写登记表,由在场职员当场核对、署名。
在登记表上写明查封、扣押(暂扣、封存)财物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色、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编号,以及创造的地点和韶光等。
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署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填写。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查封、扣押(暂扣、封存)。
四是对代价不明物品应该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鉴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用以办理审查调查过程中碰着的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

对扣押(暂扣)的财物指定专门职员保管,严格履行交卸、调取手续,既表示了依规依纪依法的哀求,又表示了对审查调查人和涉案职员财产权利的保护。
严禁私自霸占、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既是为了防止证据遗失落、损毁或者被调换,也是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哀求。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发言、查抄、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主要取证事情应该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摘自中心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讨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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