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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66号 显示,经查,外包个人为该公司供应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做事,部分职员未按实际情形供应发票,该公司利用本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中2020年代开拓票268万元,共19份;2021年代开拓票345万元,共15份;2022年代开拓票270万元,共9份。三年统共利用员工身份证件代开的发票43份,金额883万元。
此外,其余一家公司无锡半导体有限公司同样因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93517.05元50%罚款计46758.53元。
锡税一稽罚[2023]181号 惩罚事由显示,经查,外包个人为该单位供应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做事,部分职员未按实际情形供应发票,该单位利用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中2020年度开具8份,金额116万元;2021年度开具6份,金额170万元;2022年度开具3份,金额 90万元。2020年计入主营业务本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74万元,2021年计入主营业务本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212万元,2022年计入主营业务本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30万元,2023年计入主营业务本钱并在所得税前扣除60万元。
《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假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据,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关照报告而拒不报告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报告,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惩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履行偷税有以下环境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合营税务机关检讨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无锡求富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履行检讨过程中,能合营税务机关检讨,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预缴企业所得税57325.66元,根据违法情节从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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