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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范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事情,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履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负责遵照实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13日
(主动公开)
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履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发卖的电子烟产品,应该通过技能审评。未通过技能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发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发卖的电子烟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技能审评管理制度的制订、发布、调度,以及技能审评履行的监督管理事情。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的申请受理,以及技能审评履行的监督管理事情。
技能审评事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称技能审评机构)履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该通过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能审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牌号权人;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家当政策哀求;
(四)已有可销规格数量应符合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的干系哀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牌号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该符合前款第一、三、五项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该对所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全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诺。
第八条 申请技能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
(二)利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牌号;
(三)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干系规定;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发卖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与烟具及其匹配组合应均为已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根本信息;
(二)产品的牌号注册证;
(三)产品包装及外不雅观设计图;
(四)产品解释书样稿;
(五)产品描述报告;
(六)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报告;
(七)与安全性有关的关键生产工艺解释;
(八)产品考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考验检测报告;
(九)产品安全性评估或论证报告;
(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卖力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物样品;
(十二)其他干系资料。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发卖的电子烟产品,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一)至(四)和(十一)项资料。
入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供应所在国家(地区)的获准生产或发卖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后8个事情日内组织完成对线上提交资料完全性、规范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关照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邮寄关照书后,应该以邮寄办法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同等的技能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三章 技能审评
第十二条 技能审评事情应该坚持科学、公道、高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技能审评紧张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品描述、配方与原材料报告的完全性、合理性;
(二)干系考验检测报告的有效性、适用性;
(三)产品安全性评估与论证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五)产品风味的符合性;
(六)其他需进行技能审评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技能审评机构应该建立由干系专业领域专家构成的专家库。
第十五条 技能审评机构卖力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见地,根据审评事情须要,从专家库中挑选职员组成审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作出技能审评结论。
第十六条 技能审评机构应该在形式审查合格后60个事情日内完成技能审评。
第十七条 技能审评过程中,技能审评机构可根据实际须要开展干系复核考验、现场核查或哀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复核考验、现场核查、补充证据材料所需韶光不打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纳入交易管理平台,并履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革,或因法定事由导致企业主体发生变革的,应该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
产品设计(包括外不雅观、构造、配方、原材料等)发生变革,需重新申请技能审评。
第二十条 上市发卖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信息应该保持同等。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环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技能审评申请: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业务执照的,或企业经营主体依法终止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停息电子烟内销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
(三)委托未得到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企业进行生产的;
(四)申请时提交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技能审评的;
(五)因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干系业务等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备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担保体系并确保运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能审评机构的事情职员在技能审评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申请人赞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能审评机构的事情职员不得表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表露信息或者敏感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阐明。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促进电子烟家当法治化规范化的多少政策方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关照》(国烟办〔2022〕43号)文件中的《电子烟产品技能审评履行细则》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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