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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治理办法(试行)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20:11

一、总则

(一)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结合浙江实际,制订本办法。

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治理办法(试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零售交易。

(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准入、权利责任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等本办法未包含的事变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实行。

(四)各级公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浙江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二、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责任

(一)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
零售用户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
在一个条约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签订零售条约,且全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二)零售用户的权利和责任:

1.按照电力法规政策、市场规则向售电公司报送用电需求;

2.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零售交易;

3.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条约;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三)售电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1.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条约,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2.承担代理的零售用户干系信息的保密责任;

3.对代理的零售用户开展干系培训,并做好售电做事;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四)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参与拟定零售市场相应管理细则;

2.按职责做好市场主体注册、绑定等管理;

3.卖力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的培植和运维事情。

4.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

5.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五)电网企业的权利和责任:

1.卖力零售用户用电信息掩护和变更;

2.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电费结算;

3.卖力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三、零售条约

(一)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交易模块(包括网页端和移动端,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电力零售交易条约(以下简称零售条约)。
交易机构应在具备条件时开放干系接口,为条约签订供应便利。
交易机构应根据零售条约量价签订、封顶价格条款勾选等情形建立零售套餐风险预警机制。

(二)零售条约采取电子条约签订,市场成员应该依法利用可靠的电子印章,电子条约与纸质条约具备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签订纸质条约。
为稳妥推进零售条约签订,可设置过渡期。

(三)交易平台签订的零售条约为零售用户同售电公司绑定的依据,绑定有效期同零售条约有效期。

(四)零售条约结算资费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确认的零售套餐为准,别的条款遵照浙江能源监管办供应的条约示范文本。

(五)零售套餐是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发卖电力并约定资费的一种发卖形式。

(六)售电公司应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向零售用户售电的期限,包括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零售套餐按自然月生效,原则上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

(七)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模式》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约定套餐外条款。

(八)原则上,每年9月尾前更新发布次年《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若未发布则沿用原有模式。

(九)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在交易平台提交当月绿电电量及价格,经对应零售用户确认后生效,提交与确认韶光不得晚于当月月尾前2日。
过时未确认的视为无效信息。
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部分按照该用户零售套餐结算。

(十)零售套餐确认办法分为明码标价办法和协切磋价办法。
明码标价办法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挂牌。
协切磋价办法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协商确定套餐各项参数并在交易平台提交零售套餐。

(十一)零售用户同一户号须在售电时限内与同一售电公司签订同一零售条约。

(十二)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考察条款,双方协商同等情形下可不进行偏差考察,将协商结果提交交易平台。
鼓励售电公司不对35千伏以下用电电压等级的零售用户进行偏差考察。

(十三)售电公司收取的零售用户偏差考察费超出批产生意营业偏差考察用度一定额度的(即当月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乘以0.1厘/千瓦时),超出额度部分按代理零售用户偏差考察用度金额占比情形予以返还至代理零售用户。

(十四)因偏差考察减免等政策减免售电公司批发侧偏差考察的,相应韶光段的零售用户偏差考察同时减免。

(十五)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偏差考察条款的零售用户,应在每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报送次月用电需求。
如需调度当月用电需求,应在和售电公司协商同等情形下,在当月15日前在交易平台修合法月用电需求。

(十六)售电公司价差电费指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收入减去批发市场支出。

四、零售交易组织

(一)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交易平台进行套餐管理、零售交易、零售条约掩护、零售条约签订等操作。

(二)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至少在交易平台以明码标价办法发布一个套餐,并根据须要选择发布协切磋价办法套餐。

(三)零售交易的韶光哀求:

1.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往后生效的零售条约的签订或终止操作。
零售条约的签订或终止以自然月为周期。

2.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更新套餐。
套餐更新后将于当月20日统一上架。

(四)零售交易组织。
零售交易组织包括零售条约签订和零售条约终止。

(五)零售条约签订:

1.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力零售套餐,并签订零售条约。

2.按照零售套餐确认办法,零售交易分为明码标价办法和协切磋价办法。

3.明码标价办法包括五个环节:套餐配置、套餐挂牌、下单、确认套餐信息和确认条约信息。

(1)套餐配置。
售电公司在知足系统套餐参数配置约束的条件下,进行套餐参数设置。
个中各套餐可供应总电量应大于其缴纳的如约保函总金额对应的可交易电量的35%。

(2)套餐挂牌。
售电公司将配置完成的套餐在交易平台中挂牌发布。
每个售电公司应至少在交易平台以明码标价办法发布一个套餐。

(3)下单。
零售用户从各售电公司已上架套餐中选定意向套餐。

(4)确认套餐信息。
零售用户确认其购买的套餐各项参数信息。

(5)确认条约信息。
零售用户查阅并确认电力零售交易条约。

4.协切磋价办法分为六个环节:零售用户要约约请、售电公司相应、售电公司定制、下单、确认套餐信息和确认条约信息。

(1)零售用户要约约请。
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发出要约约请。

(2)售电公司相应。
售电公司接管零售用户要约约请。

(3)售电公司定制。
售电公司对已相应的要约约请进行零售套餐定制化配置,并将配置完成的套餐发送给对应零售用户。

(4)下单。
零售用户从售电公司定制套餐中选择其意向套餐。

(5)确认套餐信息。
零售用户查看并确认其购买的套餐各项参数信息。

(6)确认条约信息。
零售用户查看并确认电力零售交易条约。

(六)零售条约终止:

1.交易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终止零售条约。

2.按照零售条约终止的办法,分为零售条约提前终止和零售条约到期终止。

3.零售条约提前终止:

(1)零售条约存续期间,在双方协商同等的根本上,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均可发起终止零售条约申请。

(2)零售条约存续期间,电力用户因退出市场(包括电力用户销户、过户等)等缘故原由不能连续如约电力零售交易条约,双方零售条约终止或重新签订新的零售条约,并按照零售交易条约相应条款承担违约任务。

4.零售条约到期终止。
电力零售套餐正常如约结束后,双方零售条约自动终止。

(七)套餐下架。
套餐下架分为人工下架和自动下架。

1.人工下架。
每月15日前,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发起套餐下架流程,当月20日下架生效。

2.自动下架。
当明码标价办法的套餐完成发卖或连续两个月无交易,套餐自动下架。
明码标价办法的套餐完成发卖是指其可供应的剩余总电量测算小于即是临界值(暂定为1兆瓦时),测算方法如下:

(1)零售用户下单后,售电公司的可供应剩余总电量按该零售用户去年同期总电量进行扣减;

(2)如零售用户立户韶光不满一年,则月度电量按照供用电条约容量30240.8测算。

五、零售交易结算

(一)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通报的绑定关系、零售套餐、绿电量价等信息及抄表电量,打算零售交易电费,叠加分摊(享)用度、上网环节线损用度、输配电费、系统运行用度(包括赞助做事用度、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用度后,按照分时电价政谋划定的浮动比例形身分时结算价格,形成零售用户结算总电费,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
电网企业原则上每月4日前将零售用户市场化电量电费信息分批推送至售电公司核对确认。
如有异议,售电公司应在收到电量电费信息后48小时内进行反馈。

(二)交易平台每月18日前将次月全量零售用户及其对应售电公司信息、次月实行的零售套餐量价参数通报至电网企业。

(三)电网企业根据交易平台通报的零售套餐干系信息,当月25日前完成零售用户及零售套餐信息核对,原则上需同时知足:

1.零售套餐户号信息与电力户号信息同等;

2.用户知足零售市场入市资格;

3.交易平台签约韶光不得早于电力立户韶光。

(四)电网企业于当月25日前将不知足信息核对的情形反馈至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月尾前奉告干系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
不知足信息核对的用户,在零售条约生效前,电价按以下规定实行:

1.用户参与过零售交易、批产生意营业的,在原条约到期时退出市场,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行1.5倍电网代理购电价格;

2.用户未参与过零售交易、批产生意营业的,原为兜底用户按当月兜底购电电价结算,原为代理购电用户按当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结算。

(五)零售用户按自然月抄表结算,分次电费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先行结算,终次结算按零售套餐约定电价及全月电量打算,扣除分次电费后打算总电费并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

(六)零售用户按照分时电价政谋划定的浮动比例形身分时结算价格,无需进行分时校验,个中绿电部分电量电费单独进行分时拆分。

(七)因电量计量差错、系统非常等缘故原由须要进行电量电费退补的,由电网企业按照差错电量及对应月份的零售套餐约定电价开展退补电费打算,经售电公司确认后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
零售侧退补完成后,由电力交易机构调度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次月出具售电公司电费账单。

因偏差考察减免等政策规则变革需进行零售用户电费退补的,由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或零售条约开展电量电费退补事情。

(八)零售用户违约用电和窃电引起的电量电费退补在国家政策未明确前,暂统一按违约和窃电查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进行打算。
零售用户因计量故障等缘故原由产生电量差错、但对应售电公司因破产退市的,退补电费按发生差错月份零售条约约定价格打算。

(九)零售用户签约偏差考察条款的,按全月实际总电量实行偏差考察。

六、信息表露

(一)除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表露内容外,市场成员还应通过交易平台表露本办法哀求的零售市场干系信息。

(二)按照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大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大众年夜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大众年夜众表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表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表露的信息。

(三)售电公司市场信息表露行为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售电公司应该表露和奉告的信息包括:

1.按照平台规范对外发布的套餐类型;(公众年夜众信息)

2.做事电话、业务场所地址、做事章程等;(公众年夜众信息)

3.奉告代理用户月度均匀购电本钱、偏差考察用度等。

(四)电网企业应该表露的信息包括:

1.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数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数量。
(公众年夜众信息)

(五)电力交易机构应该表露的信息包括:

1.批发侧市场各场次交易电量及均匀价;(公开信息)

2.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均价、月度交易均价;(公开信息)

3.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批发侧月度购电均价。
(公开信息)

七、争媾和违规处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争议是零售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1.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2.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的争议;

3.市场交易、计量和结算的争议;

4.其他方面的争议。

(二)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的干系规定处理,详细办法有:

1.协商办理;

2.申请调度;

3.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

(三)市场成员扰乱市场秩序,涌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干系法律法规处理:

1.供应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3.售电公司未经授权替代零售用户登录交易平台进行干系操作;

4.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结算;

5.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

6.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交易主体有歧视行为;

7.供应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8.透露应该保密的信息;

9.其他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卖力阐明。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策冲突之处均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

附件:1.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2024年版)

2.浙江省电力零售套餐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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