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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周晶晶 通讯员姚怡)是售假还是制假?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审查院知识产权部在办理一起陵犯牌号类刑事案件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打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查明售假人实为制假人的事实。日前,法院采纳了审查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牌号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惩罚金15万元。
今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杨某经营的烟酒店内和其租赁的民房内查获了一批假冒白酒,共计代价40余万元。随后,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将该案移送至江岸区审查院。
在审查批捕阶段,审查官把稳到,杨某称被查获的假冒酒类均由一个叫老彭(化名)的朋友供应,而案卷中证人证言显示:杨某常常用一辆白色面包车运送假酒的包装材料至民房内,有时候会听到民房内有洗酒瓶发出的碰撞声,民房内未见他人出入。
“老彭是谁?如果杨某只是发卖假酒,为何房内总有洗濯酒瓶的撞击声?案卷里没有杨某和老彭的转账记录,他到底是售假还是制假?”若查获的假酒均为杨某制造,杨某的行为则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于是,审查官哀求公安机关就杨某是否存在制假行为进行补充侦查。
为查明案件事实,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时并未移交制假工具、杨某是否存在制假行为无法确定等情形,审查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在查阅大量行政司法信息记录后,审查官在司法记录仪记录的画面中创造一段两三秒的镜头:几个空酒瓶散落在角落里。审查官急速前往查获现场进行调查,创造了散落在角落里的制作假酒用的铆钉枪、压盖机。
“老彭详细叫什么?你供应一下你们交易来往的证明。为何在现场有制假工具?”今年5月,审查官再次对杨某进行扣问。面对审查官的提问,杨某的回答漏洞百出。在近4个小时的提审中,审查官摆事实、讲证据、问细节,逐步攻破他的生理防线。终极,杨某承认了自己制造假酒的事实。(周晶晶 姚怡)
(审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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