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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理解到,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部15.6英寸条记本电脑,商品售后做事为两年全国联保。
利用一年后,该电脑涌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非常情形。随后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涌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两个月韶光内又经历了四次返厂维修。小安末了一次拿到电脑后,仅利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哀求退换货无果后,朝气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哀求,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谢绝接管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涌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哀求5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形,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付消费者做出的有效担保,致使小安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条约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哀求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诉讼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也增加了哀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要求。
小安与售后客服的谈天记录。 图源: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
四中院二审确定了争议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连续利用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任务”。小安正常利用涉案电脑的韶光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哀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环境,小安哀求解除条约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利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发卖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终极,四中院二审改判商家七日内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表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任务,即“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
《微型打算机商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打算机主机、外设商品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该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发卖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只有当消费者不同意改换为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时,根据上述《规定》,发卖者才应该予以退货,并按《规定》中《履行三包的微型打算机商品目录》中载明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编辑 杨海 校正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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