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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株式会社)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海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自2003年7月1日 “阿狸”卡通形象最早被完成后,原告一方面根据该形象加强作品的创作与设计,出版了多版“阿狸”包括桃子、影子、大熊、米卡、阿狸爸爸、阿狸妈妈等形象的绘本、漫画及剧本,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阿狸”及“桃子”等系列形象的系列产品进行推广。
同时,以授权容许办法,在全国各地生产包括毛绒公仔、搪胶产品、服装衣饰、家居用品等大量的产品,并通过实体店及淘宝网、天猫网、京东商城等网络发卖;
其余,原告对“阿狸”等形象资源进行深层次挖掘,自主研发动画片,授权开拓出多款网络游戏,供客户欣赏利用,将“阿狸”等卡通造型以多类全新的形象呈现给社会大众。因此,原告对 “阿狸”及“桃子”等形象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并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你我他文化传播有限任务公司在未经原告容许授权的情形下,通过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孩派旗舰店”擅自发卖含“阿狸”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其行为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得到了造孽收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丢失。
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滞生产、发卖陵犯原告”阿狸”系列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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