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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收集发卖剪标商品的定性与司法风险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31:57

为此,无锡市局前期专门约请地市两级法院法官、法律局专家、有名律所状师会同局内部干系业务处室职员召开了“网络发卖品牌剪标商品违法行为认定”研讨会,后又派人专程陪同企业维权职员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阐明干系企业构成侵权的事实和情由,终极在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采纳约谈等监管司法方法下,B 企业书面承诺停滞与剪标商品供货商某常熟企业(以下简称C 企业)互助,使A 企业投诉事宜得到初步的办理。

本文将从剪标商品的来源、发卖剪标商品的法律风险、利用网络发卖剪标商品的违法任务等角度,结合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7号令)及网络交易监管的实务和思考,浅议发卖剪标产品所涉的干系行政法律问题。

案例精解!收集发卖剪标商品的定性与司法风险

剪标商品的来源

剪标,一样平常是指去除商品牌号,多见于服装行业,经营者在处理残次、过季等商品时,为了避免这些货品对该品牌的正价渠道造成冲击,一样平常都会对出货产品的牌号标识进行一定的处理。
目前市场上的剪标商品从来源区分,大致有三种。

一是不法企业生产的假冒品牌剪标的商品。
这类商品每每为了粉饰假冒的实质,稠浊视听, 欺骗消费者,刻意剪标,乃至“似剪未剪”,即故意留下所谓品牌商品牌号及其他干系的标识。

二是品牌代工生产企业剪标的商品。
品牌企业授权的代工生产企业因考虑到产品瑕疵率、考验合格率等成分而超出订单数量生产的商品,这些商品或会按照干系约定由代工生产企业予以剪标处理。
一些代工企业出于处理商品代价最大化的考虑,会涌现剪标不彻底的情形,乃至通过一些渠道发卖时以昭示、暗示的办法流传宣传系品牌商品的剪标商品、尾单等。

三是牌号权人剪标的商品。
牌号权人为了处理因质量残次、客户退换、商品过季等缘故原由产生的不适宜连续发卖的商品,在将其作为工业半成品处理前自行剪除包括牌号在内的各种标识。
出于保护品牌权柄,这种剪标比较彻底,基本已不再有原品牌商品的识别标识,包括牌号、企业名称、考验标识、实行标准等。
目的便是为了割断牌号等和品牌商的联系,达到保护品牌的目的。
该类货品的处理渠道一样平常是由牌号权人以拍卖形式批量售出,因其性子可以理解为半成品,买受人可以以该产品为根本连续加工,但成品不应与原品牌有任何关联。

发卖剪标商品的法律风险

牌号权人剪标的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品牌的荣誉、质量标准、发卖价格等品牌效应。
正常情形下, 剪标商品不能以原注册牌号的名义宣扬发卖,但实践中发卖者每每以品牌剪标作为宣扬、发卖的噱头,发卖剪标商品的行为广泛存在。
和其他常见的牌号侵权产品比较,剪标产品由于没有牌号标识,彷佛可以打消在牌号侵权的范畴之外,事实如何呢?根据上述三种分类,笔者逐一剖析发卖剪标商品须要承担若何的法律风险。

对付不法企业制售假冒品牌剪标的商品。
有不雅观点认为,假冒品牌剪标商品实际上是伪装了牌号权所有者生产的商品,并不是伪装牌号本身,并不直接陵犯牌号权。
本文认为这种不雅观点有失落偏颇,伪装牌号本身与伪装牌号权人的商品不能因有无牌号标识而大略割裂。
根据《江苏省惩处生产发卖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6条规定,有下 列环境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二)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伪装合格商品的……(七)伪装注册牌号 或者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
假冒商品和假冒牌号的差异在于,假冒商品一样平常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等,会造成对商品生产者、生产基地来源发生误认,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假冒牌号一样平常表现为违 反牌号管理法律法规,假冒或者假造、发卖他人注册牌号是构成对商品标志、暗号 ( 笔墨、图形 ) 的误认,对同类商品无法差异,陵犯的是他人注 册牌号专用权,是牌号管理秩序。
一是从主不雅观上来说,不法企业如果没有假冒牌号的意图,就无需生产相同、附近的商品,更无需“似剪未剪”,故意留下部分牌号标识,实在质上还是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主不雅观故意。
二是从客不雅观上说, “似剪非剪”因留下了部分标识,系在商品上利用了牌号权人的牌号,构成《牌号法》第57条第3项 所指的“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的”,系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哪怕是完备剪标,因不法企业在商品上做了牌号性的利用,即 便不构成《牌号法》第57条第3项,也可能构成第7项,即“给他人的注册牌号专用权造成其他危害的”陵犯牌号专用权违法行为。
综上,制售假冒品牌剪标商品的商品,陵犯了牌号权人的牌号专用权,应受《牌号法》调度。

对付品牌代工制售品牌剪标的商品。
代工企业剪标的商品虽得到了牌号权人的授权,也便是其货源确实来自牌号权人,但牌号权人授权其剪标处理的原意是为了彻底割断商品与牌号的联系,如果因剪标不彻底而造成剪标商品上仍附有品牌商品牌号,或在发卖过程中昭示、暗示系“正品”或者在标注“剪标”的同时又标注“正品”,亦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注册牌号高度近似牌号的行为,则违反了《牌号法》第57条第1项“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的”,构成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对付发卖牌号权人剪标的商品。
笔者认为: 牌号权所有人之以是要将商品作剪标处理,便是为了割断商品与其品牌牌号、品牌企业之间的关系。
剪标实在是一种撤销、收回牌号授权的详细昭示奉告行为,商品一经剪标即自始无牌号授权,自始与品牌牌号、品牌企业没有任何对应联系。
自然,无论通过何种办法使剪标商品与品牌牌号、品牌企业形成联系的行为都是一种以造成稠浊和误认为目的的欺骗行为,其本色是盗用品牌企业通过老实劳动、质量掩护、广告投入等所逐步积累的品牌商誉。
以是在发卖剪标牌号过程中,通过笔墨、图片等办法流传宣传所售商品是“品牌剪标”便是一种牌号性的利用,既在民事领域构成对品牌企业的条约违约行为,也因该剪标产品无厂名厂址等其他标识,可能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干系规定,还构成《牌号法》第57条第1项所指的“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的”违法行为。

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任务

毋庸置疑,常熟C 企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无论利用笔墨还是图片,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无论是如实表述还是恶意利用,哪怕商品上没有品牌牌号,但是只要在发卖剪标商品时使得其与品牌商品形成联系,就已构成侵权的违法行为。
那么,为常熟C 企业供应发卖平台的广州B 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经由梳理,笔者认为广州B企业可能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是帮助他人履行陵犯牌号专用权行为的行政任务。
广州B 企业通过利用微信小程序而设立的线上发卖平台,帮助常熟C 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年夜众号、微信群,以广告宣扬的办法擅自利用与无锡A 企业注册牌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牌号法履行条例》第75条所指“为陵犯他人牌号专用权供应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的行为,属于《牌号法》第57条第6项规定的供应便利条件,应按照该法第60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承担相应的行政任务。

二是未采纳必要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任务。
无锡A 企业因牌号专用权受到侵害,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的规定,多次奉告广州B 企业,哀求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做事等必要方法,广州B 企业未能采纳必要方法,并已实际造成无锡A 企业权柄的进一步受损。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4条的规定,广州B 企业对平台内常熟C 企业履行陵犯牌号专用权行为未依法采纳必要方法,应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过时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未对平台内商品履行检掌握度的行政任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9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创造平台内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环境的,应该依法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而该法第12条是禁止“无证经营”,第13条是“不得发卖或者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做事”。
37号令第29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有建立“检讨监掌握度”并予以履行的责任,且对监控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 :如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该依法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37号令第49条,广州B 企业如在37号令履行往后仍未建立检讨监掌握度,连续先前的不作为行为,还可能因违反第29条,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干系任务。

四是未采纳必要方法保护消费者权柄的民事任务。
《侵权任务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做事供应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做事侵害他公民事权柄,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任务。
37号令第52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
广州 B 企业还可能因明知或应知常熟 C 企业在发卖违法商品,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任务。

作者系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唐民 黄于恬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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