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洗衣机 > 文章正文

海量侵权作品若何取证?拼装玩具是否受版权保护?这批案例可参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28:54

1月5日,最高公民审查院发布依法惩处陵犯著作权犯罪范例案例,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家当。
在这批范例案例中,审查机关对如何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拼装玩具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予以明确。

海量侵权作品若何取证?拼装玩具是否受版权保护?这批案例可参考

涉案作品数量浩瀚如何取证?

通过抽样查明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形,从而确定侵权数量

侵权作品数量浩瀚,是不少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大特色。
对付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取证问题,“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见地》提出,公安机关在办理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事情须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司法部门、有关考验机构帮忙抽样取证。

当天发布的黄某陵犯著作权案中,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做事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当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
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办法,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
“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施会员制,会员通过货币充值以1:1比例得到“树币”,利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

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浩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形是依法准确认定侵权数量的条件。
办案过程中,渝中区公民审查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形的取证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符合、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不雅观性的成分进行了审查,认为按照法律阐明关于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平分歧种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

环绕“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审查机关认为,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供应任何其得到著作权授权的干系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干系著作权。
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
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审查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同年4月26日,渝中区公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十五万元。
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拼装玩具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认定其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详细包括笔墨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拍照作品、打算机软件等形式。

在彭某某、李某某陵犯著作权案中,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创作了“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款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发卖。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容许的情形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后注销)组织生产,在其经营的网店发卖,发卖数量共计1.1万余件,金额共计公民币34万余元。
经抽样鉴定,侵权玩具与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陵犯著作权罪的根本问题。
审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拼装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个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装玩具创作完成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干系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公司微信公众年夜众号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经审查,彭某某作为工艺品公法律定代表人和实际掌握人,复制侵权拼装玩具并在公司组织生产,对外以该公司名义发卖,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本案属于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公司利益而履行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发后该公司注销,审查机关决定对其不再追诉,并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彭某某和直接任务职员李某某深究刑事任务。
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浸染存在明显差别,对二人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过刑相适应。

2023年2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审查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同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公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审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五万元。
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

此外,在郝某某陵犯著作权案中,就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的问题,审查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环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领悟了笔墨、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以牟利为目的,造孽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发卖的行为属于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陵犯著作权罪定罪惩罚。

新京报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正 吴兴发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xyj/80937.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