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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租赁宾馆协助组织卖淫 须眉获刑三年罚金五万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33:26

租赁宾馆开设足浴店供应卖淫做事,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忙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周某因犯帮忙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

江西萍乡:租赁宾馆协助组织卖淫 须眉获刑三年罚金五万

2015年7月1日,周某以每月1.5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租赁某大酒店6楼,随后“钟某某”(在逃)等人在该楼层开设某足浴店组织卖淫女卖淫。
该足浴店聘请事情职员招募、管理卖淫女。
周某卖力管理该卖淫场所的财务事情,卖力卖淫场所的物品采购。
自2015年6月至11月,该足浴店共招募赵某某等80余名卖淫女供应卖淫做事,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同年10月至11月7日,该足浴店先后组织卖淫女向嫖客供应卖淫做事800余次。
9月15日、11月7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某足浴店内现场抓获卖淫嫖娼的胡某某等人(均已行政惩罚)及同案犯何某等人(均已讯断)。
2018年2月12日,周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志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紧张犯罪事实,且退缴造孽所得公民币1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卖淫场所仍为他人组织卖淫供应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忙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紧张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惩罚。
案发后,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惩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利兵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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