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45:17
甲公司系“某泉”注册牌号的权利人,核定利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扮装品、洁肤乳液等,且在有效期内。甲公司在吕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该商品包装和瓶身上标注有“某泉”标识,包装上载明“某泉品牌全部产品外包装上均有防伪二维码。任何无防伪二维码或未经某泉品牌授权通过网络发卖平台发卖的某泉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请消费者谨慎购买和利用”,而该商品的防伪二维码均被毁坏。
甲公司遂以吕某的行为陵犯其“某泉”注册牌号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吕某赔偿相应经济丢失和合理维权用度。汕尾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系“某泉”注册牌号的权利人,合法权柄应受法律保护。吕某所售卖的涉案商品与甲公司注册牌号核准利用的是同类商品;涉案商品的防伪二维码被故意毁坏,无法通过扫码认证真伪,且甲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不是其发卖的商品。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吕某未经容许,在经营的网店上利用甲公司的注册牌号宣扬发卖涉案商品,并在该商品的包装与名称上利用了甲公司的注册牌号标识,让"大众年夜众误以为该商品是源于甲公司或与甲公司存在关联,随意马虎造成稠浊,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牌号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注册牌号的有名度、侵权行为的性子、侵权物的代价、吕某经营规模、交易记录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用度等成分,酌情确定吕某赔偿甲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维权用度共计2万元。吕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等公民法院依法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表示,商品上的防伪标贴紧张功能在于方便消费者自行查验商品的真伪。虽发卖者主见被控侵权商品为正品,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见,且发卖者撕毁防伪标贴发卖的行为导致消费者难以查验商品来源,而故意撕毁正品的防伪标贴进行发卖,亦非正常的商业发卖模式,与常理不符。故吕某的行为难以成立权利用尽抗辩,其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柄,答允担相应的赔偿任务。法官提醒,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谋生意,切勿耍“小聪明”。
南方+ 郭杨阳
通讯员 史小君 陈珠丹
【作者】 郭杨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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