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52:31
本以为按正常流程几日后就能退款,就没关注了。
没想过了几日,创造游戏机又被寄回来了,登录某宝后台创造店家居然以电子产品已经开封过为情由,谢绝实施7天无情由退款的承诺。本人从店家售后客服一贯投诉到平台售后,终极依然还是谢绝履行“七天无情由退款”的承诺,终极在平台内始终无法办理,只好投诉到了全国315平台。现已被受理,正在等待结果中。投诉正在受理中
在等待受理结果的过程中,不禁想来此与诸君磋商一番,拆过包装的电子产品就无法适用“七天无情由”了吗?商家给的情由是合理合法?还是只是用来逃脱责任的借口?为此本人也曾讯问过法律干系人士朋友。得到的回答是: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很显然,作为电子产品的游戏机,并不属于这四种例外的产品。
为此,商家和平台给的借口则是“七天无情由退货”是要在不影响二次发卖的条件下,他们认为商品外包装被拆开已经影响了二次发卖,故而谢绝。试问这种蹩脚的情由真的合理吗?
为此,本人特意查询过往年是否有过威信的法律案例比拟。负责找了找,没想还真被本人找到了!
《审查日报》2016年7月6日刊,第8版,“法制评论”专栏,刊载了一起类似案例:魏师长西席于2015年底在某东商城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安装利用确当天创造电视机存在四角漏光的问题。随后,他与商家联系,以“七天内无情由退货”为依据,哀求退货。但某东平台却以“商品开包利用”为由,谢绝退货。魏师长西席随即将某东平台的运营商诉至法院。终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讯断该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丢失500元。
《审查日报》刊载过类似案例
终极法院认为,除开包会使质量发生变革的商品外,开包不能成为谢绝无情由退货的借口。这个讯断可谓大快民气!
以是根据这次的实际案例的讯断也能得出结论,实在很明了,这统统不过是商家推脱责任的借口而已。商品开封了就不能享受无情由退款?叨教店家到底理解了什么叫无情由了吗?
叨教连拆封都不拆封又如何能知道买的商品合不合购买者心意?案例中法院的讯断也已经表达得很明显,只要拆封之后不会发生商品本身的质量变革,开包就不能成为谢绝退货的借口。也便是说哪怕已经试用过但不满意,依旧是可以利用“七天无情由”的权利,更何况本人连开机都没开过。但商家却仅仅由于开包过,就谢绝履行承诺,把消费者权柄视若无物,令人愤慨。我认为此风断不可涨!
现本人的投诉已经被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按规定会在45个事情日内得到办理。我也相信本人的诉求终极一定会得到合理的办理,但是本人更希望的不仅仅是个人诉求的办理。而是中国网购售后渠道的进一步合法化、规范化、细节化!
据闻今年消费者权柄保障法新规定中有关于“七天无情由退货”的新细则将会在3月15日发布,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付“七天无情由退货”,大家还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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