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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公民审查院指控称,2017年5月,被告人詹某汝和被告人戴某红同谋以发卖电子产品分红返利的模式履行诱骗。
2017年6月,由被告人詹某汝出资,以他人名义租赁了包头市昆都仑区国贸大厦2001号房间作为公司经营场所,注册成立由他人担当法人代表的内蒙古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詹某汝和戴某红印制了虚假的宣扬资料、虚假名片,在公司张贴了其他公司的产品先容并从网上购买了推拿椅、足底推拿仪等电子产品,并伙同被告人戴某女等人通过发放宣扬资料、打电话联系等手段诱使被害人去公司体验产品,虚构被害人购买产品后定期向被害人分红返利,被害人所交付的财物能够全部得到返还并获利的事实,诱骗王某某等50余名被害人签订发卖条约、劳务条约后交付财物41.74万元,除向部分被害人返利4.84万元外,剩余36.9万元被被告人詹某汝、戴某红、戴某女造孽霸占。2017年7月初,三被告人离开包头逃匿。庭审中,合议庭环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等充分揭橥了见地,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解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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